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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公民配偶臨時綠卡
 

  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的臨時永久居留權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近親,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因為沒有配額的限制,所以不必等待排期,填好表,手續及文件完全交了上去,只等移民局審核完畢即可來美,這就是一般所謂的超優先。証明文件包括了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証明,經過公証的結婚証書,填I-485表,說明移民沒有觸犯不得移民美國的規定,如曾經犯過非政治性的刑事罪。

  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是最快捷的移民方式,真的兩情相悅而佳偶天成的夫妻佔最大多數,但也免不了有的人士是以假結婚達到移民美國的目的,有的假配偶到了美國被迫行事各種不法的行業,有的根本是在騙婚到了美國即溜之大吉。所以1986年移民法修正,改變了移民配偶及子女到美國來立刻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的規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因為婚姻關係到了美國先不給永久居留權,而是先拿兩年的臨時居留權,例如騙婚的一方,到了美國就逃跑,兩年一到臨時居留權失效,就拿不到永久居留權了。

  配偶及其子女的臨時居留權,在到兩年前的90天,就可以開始申請把臨時居留權變更為永久居留權,申請時要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簽名,表示婚姻仍然存在,隨同臨時居留配偶來美的子女,也經過同樣的程序調整為永久居留,填寫I-751表格,申請取銷臨時居留權,調整為永久居留權。如果婚姻關係因為美籍或永久居留配偶的死亡而不存在,外籍配偶得以申請豁免共同簽署而調整為永久居留身份,離婚也不見得會拿不到永久居留權,只要能証明當初的婚姻並不是假結婚,也能免去共同簽署的條件。

  這項為了防止有人以假結婚真移民的臨時居留,和改為永久居留時的共同簽署,也出了問題,因為部份存心不良的美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人士,利用外籍配偶在改變為永久居留權時必須取得美籍或永久居留權配偶的共同簽署的關口,而剝削,勒索,或者身心虐待,甚至強迫從事不法行業等,而外籍配偶為了永久居留忍氣吞生不敢反抗,產生了不少弊端。為了保護外籍配偶的不受虐待,1996年移民法又加上了受心理,生理虐待的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可以不經美籍或永久居留配偶的同意及共同簽署,而自行申請調整為美國永久居留身份。不過﹐保護規定也有缺點﹐部分人士根本不是真想結婚﹐結了婚就告美籍配偶虐待。所以﹐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

  臨時居留除了有兩年的時間限制外,其他權益與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完全相似,在法律上也與美國公民一樣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只是不能參選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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