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華投資或洽商申辦停留簽證之流程
因商務事由有多次來華必要之外籍人士,原則上均可參酌簽證互惠原則及申請人需要,逕行核發效期最長 1年之多次入境停留簽證(倘有互惠協定、簽證效期則依協定內容而定)。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入境者,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並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外國人以免簽證入境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於停留期限屆滿前離境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停留簽證。
1 .外籍人士應聘來台工作或經派遣來台辦理業務(不論有償或無償),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向行政院勞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 如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需要,停留期間在 14日以下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15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15日內 補辦之。
2 .外國投資人擔任僑外資事業或外國分公司之負責人者(包括僑外資事業之董事、監事以及外國公司指派在華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可持憑經濟部核准之函件向領務局申辦停留或居留簽證。
3.停留簽證入境之外籍人士,如以應聘工作為由申請改辦居留簽證者,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領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外國人申辦工作許可、簽證及入出境手續檢繳文件一覽表
申辦項目 |
應檢附文件 |
審核所需時間 |
來華洽商投資申辦停留簽證 |
1.護照(具 6個月以上效期)
2.填妥之簽證申請表及照片 2張
3.簽證費(依互惠協定或原則免收費者,不予收費)
4.國內廠商邀請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商務往來之文件
5.財力或工作證明(由領務人員依職權,於必要時要求提供)
6.「外人申請來華簽證保證書」(僅適用須擔保之特定國家;駐外館處因審核程序需要,要求外籍人士其關係人須辦理作保手續)及「外人申請來華簽證審核結果通知書」 |
1.一般約需 1至2個工作天(倘有實際需要可檢附文件要求提前辦理)
2.須作保之案件,約需 3至7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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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華應聘或投資申辦居留簽證 |
1.護照(具 6個月以上效期)
2.填妥之簽證申請表及照片 2張
3.簽證費或相對處理費
4.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或推薦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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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約需 7個工作天(倘有實際需要可加收速件處理費,要求提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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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華依親申辦居留簽證 |
1.護照(具 6個月以上效期)
2.填妥之簽證申請表及照片 2張
3.簽證費或相對處理費
4.被依者之有效外僑居留證正、影本
5.與被依者之親屬證明文件(國外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6. 6歲 以上需繳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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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約需 7個工作天(倘有實際需要可加收速件處理費,要求提前辦理) |
申請聘僱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來華工作 |
1.申請書
2.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3.聘僱契約書影本。
4.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
5.審查費500元收據正本。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一般申請案件約於 7-10個工作天內核復 |
申請聘僱僑外資事業主管人員 |
1.應檢附文件同上
2.得免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但應另附經依法委任之證明文件(新任者檢繳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外國公司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續聘者檢繳公司登記事項卡) |
審核所需時間約於 7個工作天內核復 |
持居留簽證入境之外國人應向當地警察局申辦外僑居留證 |
1.申請表 1份
2. 1吋照片2張(申請展延及重入國許可者免附)
3.護照暨居留簽證正本、影本各 1份,正本驗後發還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正本、影本各 1份(正本驗後發還)及在職證明書1份
5.費用:一年期 1000元;二年期2000元;三年期3000元
註:可同時申請重入國許可(免費)。 |
3個工作天內(視轄區狀況而定) |
入境之外國人向國稅局申請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所得規定之免稅證明 |
納稅義務人護照正本及居留證正本(無居留證者可免)
服務機關所簽署之所得證明文件及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免稅規定之正式公函或證件 |
隨到隨辦 |
入境之外國人向國稅局申請來華就學者之免稅證明 |
納稅義務人護照正本及居留證正本(無居留證者可免)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生活費來源證明(如外匯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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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入境之外國人向國稅局申請來華依親者之免稅證明 |
納稅義務人護照正本及居留證正本(無居留證者可免)
親屬關係證明
生活費來源證明(如外匯水單) |
隨到隨辦 |
入境之外國人向國稅局申請中英文納稅證明 |
國內及國外所得資料(國外所得另檢附當地稅務機關之證明或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護照正本及居留證正本(或影本)
委託申請者應另檢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託外籍人士申請者,除應附委任書(授權書)外,須提示受任人之護照正本 |
隨到隨辦 |